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设置的补充意见
忻人社字[2010]53号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精神,参考有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中对退休、离岗及其他人员的岗位级别对应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该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1、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底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2、截止2009年12月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次岗位设置中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至本单位岗位设置时仍未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教授级的在岗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丰富的技术研究、实践经验,能承担参与国家、省级大中型工程项目开发、研究,科研课题研究,能主持攻关省级大型项目及重大课题,在本地区、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的成绩,任本职务满8年以上,需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二、岗位级别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务职 务 务 对应岗位级别
任职年限 |
9年 |
8年 |
6年 |
教 授 |
| 3级 |
|
副教授 | 5级 |
| 6级 |
讲 师 | 8级 |
| 9级 |
助 讲 |
|
| 11级 |
三、起薪时间和本单位岗位设置后在职人员的起薪时间相同,退休人员按新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五、审批程序:
单位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五份、《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一式五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县(市、区)的三级岗位报市审批,其他人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补充 通知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